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文献复制制度

为保护书刊、版权和国家机密,特对本馆馆藏文献的复制制定本规定。

1、使用本馆馆藏书刊文献的复制件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否则责任由复制者自负。

2、复制馆藏书刊时,请保护原本,小心操作,以免损坏。

3、馆藏书刊,不得全书复制。篇章复制,不得超过全书三分之一。

4、馆藏内部书刊资料,如文革期间印行的小报、国家规定的禁书、机密文献等,不予复制。

5、书刊论文以外的资料,如文件、宣传品等,不予复制。

6、港、澳、台及海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内容涉及政治言论方面的,限制复制。

7、1949年10月以前出版的书刊资料一般不予静电复印,可照相复制。

8、特殊馆藏文献的复制制度请参见主页或各阅览室的具体规定:

Chinese, Simplified(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