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图书馆读者借阅书刊逾期、损坏及遗失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 当读者出现以下情况时,将被暂停借书与预约权限,归还逾期图书后方可恢复权限:
1) 账户中有5册及以上逾期未还图书;
2) 账户中未还图书逾期合计达到50天;
3) 账户中未还教学参考书逾期合计达到20小时;
4) 账户中有图书被催还合计3次后仍未归还。
第二条 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前,应及时归还图书或办理续借手续。
第三条 遗失书刊需赔偿。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证卡服务处报告,并赔偿原书。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遗失图书的情况按以下条款赔款。
(一)丢失图书赔偿标准
1.赔偿原书:所有图书全部按原书赔偿(同一出版社新版本需经审核通过后才可抵赔),并须缴纳20元图书加工费/册。
2.赔款:适用于无法赔偿原书的情况,并须缴纳20元图书加工费/册。多卷册图书原价按整套图书的总价计算。
1)中国大陆出版图书
- 200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5倍;
- 1980年至1999年出版的:按原价×10倍;
- 1950年至1979年出版的:按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
- 1949年(含)前出版的:视为文物,以不低于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的当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进行赔偿。
注:1950年前后以第一套人民币标价的图书按标价的万分之一计原价。
2)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出版图书
- 198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10倍;
- 1901年至1979年出版的:按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
- 1900年(含)前出版的:视为文物,以不低于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的当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进行赔偿。
注:赠书和无标价图书按40元计原价;以外币标价图书按现行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原价。
(二)丢失期刊赔偿标准
1.中文期刊: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合订本期刊如有复本,按出版时间计算,参照中文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另加收装订费。合订本期刊如无复本,除按上述办法计算外,再加倍赔款。
2.外文期刊: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倍率赔款:
1)影印、复制交流版期刊:视具体情况按原价的5-10倍赔款;
2)原版期刊:按原价的10倍赔款。
(三)赔款后,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所赔款项可凭赔款时所开单据退还读者本人,但从赔款之日起计算逾期时间,追缴逾期欠费;赔偿原书后,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该书在经图书馆注销后归读者所有。
第四条 期刊报纸仅限室内阅览,不得携出馆外。如需要拿出阅览室外复印,需当日归还,逾期未还,每册按超期0.20元/日计费。
第五条 读者在书刊报纸上涂抹或勾划、裁剪及污损书刊报纸,每损坏一页(张)赔款0.5元。如损坏严重,按遗失书刊条款处理,同时处以5元以上罚款。
第六条 读者撕毁书刊报纸,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原刊。无法赔偿原书原刊者按遗失书刊报纸规定处理,同时处以10元以上罚款,并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
第七条 特殊书刊文献(指保存本阅览室、学位论文阅览室、教学参考书阅览室、新书阅览室、方志阅览室、特藏阅览室、台湾文献中心、民国旧报刊阅览室、北大文库、季羡林工作室、宿白赠书室、古籍阅览室等特殊图书阅览室的书刊)只限馆内阅览,不得携出馆外,无特别规定的可在馆内部分复印,必须当天归还,如违反规定逾期,按2元/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停止其借书权一个月至半年。
第八条 为保护图书、对读者负责,图书馆对违规擅自带书刊出阅览室的读者,做如下处理:
- 对所有违规者做书面登记。
- 对每次违规行为,在图书馆管理系统中对用户的个人借阅记录做标记,注明“违规日期/册数/违规地点”。
- 违规超过三次者,第四次时将停止借书权限一个月、并通报读者所在院系。
- 违规超过四次者,第五次时将停止借书权限三个月,并在全校通报。
第九条 遇有特殊情况,由证卡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图书馆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报相关主管领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