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团体机构、校友和在校师生惠赠各类文献。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文献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和受赠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受赠文献的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出版管理条例》[2]《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等法律法规,结合图书馆文献受赠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向图书馆捐赠各类文献(含数据库、数据集等电子文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文献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并应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图书馆受赠文献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条 图书馆综合考虑文献收藏政策、收藏范围、馆藏空间和专家意见等因素,确定受赠文献。秉承“物尽其用”“藏研结合”的原则,图书馆以适当方式提供受赠文献的收藏、保管和服务。
第四条 已被图书馆接收或已经签署捐赠协议的受赠文献,除双方事先另有约定的之外,其所有权即完全转移给图书馆。
第五条 图书馆受赠文献后,向捐赠人出具受赠证明。受赠证明是图书馆对接受捐赠文献的证明,同时表达对捐赠人的谢意,不代表对捐赠文献内容或学术水准的评价。
第六条 图书馆在主页设置捐赠专题,并利用融媒体等途径,展示和宣传图书馆文献受赠的有关情况,以感谢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七条 对于捐赠文献数量较大、价值较高的,根据捐赠人的要求,经过友好协商,图书馆可与捐赠人约定以下条款:
(一) 举行捐赠仪式;
(二) 设立专藏;
(三) 在馆藏目录中显示捐赠信息;
(四) 在受赠文献上钤盖捐赠印记;
(五) 捐赠人与图书馆协商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文献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图书馆报请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章 普通文献受赠
第九条 本馆受赠的普通文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本馆尚未收藏或者入藏复本数量不足者;
(二) 正式出版物,或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史料价值的非正式出版物;
(三) 外观品相基本完好,无严重污损。
第十条 对于数量较大的文献捐赠,待本馆根据文献清单确定受赠文献名称及数量后,再按双方商定的方式送交图书馆。
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馆受赠要求和条件的捐赠文献,图书馆联系捐赠人后妥善处理。
第三章 古文献、特色文献受赠
第十二条 受赠范围
具有历史文物性、学术资料性、艺术代表性的文献。
(一)古文献:包括1911年(含)之前出版、写印的原本古文献和近现代出版或写印、拓制的线装书籍、拓片等。
(二)特色文献:主要包括具有一定规模的晚清民国洋装书、期刊、报纸、档案等文献;近现代及当代名人藏书、手稿、书信、日记、字画;北大师生校友手稿及著作;现当代地方文书、档案;现当代重大历史事件、人物相关音频、视频资料;以及其他近现代珍贵特色文献。
第十三条 捐赠和受赠程序
(一)捐赠人提出捐赠意愿和捐赠条件,图书馆组织专人与捐赠人协商具体捐赠事宜。
(二)捐赠文献数量较大、价值较高的,图书馆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士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评估机构对捐赠文献进行价值评估。
(三)在明确捐赠文献明细及产权转移等事项后,图书馆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捐赠文献数量较大、价值较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5]《公证程序规则》[6]等法律法规对捐赠协议进行公证。境外捐赠按照相关国际公约及国家间的双边协定执行。
(四)双方按捐赠协议进行文献交接,实物入馆保存。
第十四条 受赠文献的使用管理
图书馆对受赠文献及时编目并建立登录账,按典藏规则妥善收藏保存,以适当的方式提供读者服务。
北京大学师生、校友的著作受赠后入藏北大文库。本校院士、资深教授等著名学者的著作以及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献入名家专柜收藏陈列。
图书馆组织力量对受赠的高价值古文献或特色文献开展研究,挖掘和发挥其文献价值,支持北京大学的教学科研、思想教育、文化建设等,同时也对社会提供服务。
捐赠人与图书馆就捐赠文献有约定用途的,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文献的保管及使用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文献受赠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图书馆内设文献受赠办公室,负责受理与文献捐赠和受赠相关的事宜。
办公地点:文献受赠办公室(图书馆东区D111)
联系电话:(8610)62751053
寄赠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北京大学图书馆文献受赠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871
捐赠专题:
https://www.lib.pku.edu.cn/portal/donation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与古文献、特色文献捐赠相关的实物捐赠,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条款办理。
第十七条 北京大学文献保障与信息服务体系下的各分馆,受赠文献时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1年图书馆第39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原《北京大学图书馆接收捐赠办法》同时废止。
[1] 199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2] 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3] 2010年7月22日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新出联〔2010〕13号。
[4] 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2017年9月1日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5号,2020年10月20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