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图书馆受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26


北京大学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团体机构、校友和在校师生惠赠。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文献、资金及非文献类物资的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和受赠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受赠文献、资金及物资的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出版管理条例》[2]《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结合图书馆受赠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向图书馆捐赠各类文献(含数据库、数据集等电子文献)、资金及非文献类实物资产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所捐赠的资金、文献及物资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捐赠文献的应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图书馆受赠文献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条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物资。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四条 图书馆将综合考虑文献收藏政策、收藏范围、馆藏空间和专家意见等因素,确定受赠文献。受赠文献的收藏、保管和服务将秉承“物尽其用”“藏研结合”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向用户提供。

第五条  已被图书馆接收或已经签署捐赠协议的受赠财物,除双方事先另有约定的之外,其所有权即完全转移给图书馆。

第六条 图书馆应以适当形式、多途径展示和宣传图书馆文献受赠的有关情况,以感谢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七条  图书馆内设受赠机构,负责受理文献、资金及非文献类实物资产的捐赠与受赠相关事宜,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普通文献捐赠与受赠

第八条 本馆受赠的普通文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本馆尚未收藏或者入藏复本数量不足者;

(二)正式出版物,或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史料价值的非正式出版物;

(三)外观品相基本完好,无严重污损。

第九条 对于数量较大的文献捐赠,待本馆根据文献清单确定受赠文献名称及数量后,再按双方商定的方式送交图书馆。

第十条 不符合本馆受赠要求和条件的捐赠文献,图书馆联系捐赠人后妥善处理。


第三章 古文献、特色文献捐赠与受赠

第十一条 本馆受赠的古文献、特色文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古文献:包括1911年(含)之前出版、写印的原本古文献和近现代出版或写印、拓制的线装书籍、拓片等。

(二)特色文献:主要包括具有一定规模的晚清民国洋装书、期刊、报纸、档案等文献;近现代及当代名人藏书、手稿、书信、日记、字画;北大师生校友手稿及著作;现当代地方文书、档案;现当代重大历史事件、人物相关音频、视频资料;以及其他近现代珍贵特色文献。

(三)具有历史文物性、学术资料性、艺术代表性。

第十二条 捐赠和受赠程序

(一)捐赠人提出捐赠意愿和捐赠条件,图书馆组织专人与捐赠人协商具体捐赠事宜。

(二)捐赠文献数量较大、价值较高的,图书馆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士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评估机构对捐赠文献进行价值评估。

(三)在明确捐赠文献明细及产权转移等事项后,图书馆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捐赠文献数量较大、价值较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5]《公证程序规则》[6]等法律法规对捐赠协议进行公证。境外捐赠按照相关国际公约及国家间的双边协定执行。

(四)双方按捐赠协议进行文献交接,实物入馆保存。

第十三条  受赠文献的使用管理

图书馆对受赠文献及时编目并建立登录账,按典藏规则妥善收藏保存,以适当的方式提供读者服务。

北京大学师生、校友的著作受赠后入藏北大文库。本校院士、资深教授等著名学者的著作以及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献入名家专柜收藏陈列。

图书馆组织力量对受赠的高价值古文献或特色文献开展研究,挖掘和发挥其文献价值,支持北京大学的教学科研、思想教育、文化建设等,同时也对社会提供服务。

捐赠人与图书馆就捐赠文献有约定用途的,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文献的保管及使用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资金捐赠和受赠

第十四条 捐赠人向图书馆捐赠资金,由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接受和管理。教育基金会是专门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对北京大学捐赠的正式注册单位,受国家教育部和民政部的双重领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图书馆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不对捐赠额度设置最低标准,保护捐赠者利益,每年度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捐赠人、图书馆及教育基金会应就捐资金额、捐资用途等内容订立三方捐赠协议,依法履行捐赠手续。捐赠款项汇入基金会帐户后,由教育基金会向捐赠人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捐赠收据。

第十七条 捐赠资金可由教育基金会根据捐赠人意愿及图书馆需要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图书馆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并设专项基金负责人,合法合规使用捐赠资金,并按时提交项目报告。

第十八条 捐赠资金主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一)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创新;

(二)图书馆科研创新项目和学术活动项目;

(三)馆员发展和人才培养;

(四)其他图书馆发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项依据捐赠人意愿、图书馆及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非文献类实物资产捐赠和受赠

第二十条 图书馆接受非文献类物资捐赠范围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办公耗材、电子产品、家具等,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捐赠物资应由捐赠人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图书馆根据捐赠人提供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据出具捐赠收据。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市价出具捐赠收据。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在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时应履行验收程序,实物资产数量和质量须经捐赠方、图书馆双方核实确认。

第二十三条 捐赠实物资产的登记及管理使用依据《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大学图书文献资产管理工作规程》等有关校内规定和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实物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捐赠鸣谢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受赠文献后,向捐赠人出具受赠证明。受赠证明是图书馆对接受捐赠文献的证明,不代表对捐赠文献内容或学术水准的评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图书馆捐赠资金的,可依法享有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参照相关法规及教育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感谢捐赠人善举,图书馆将以双方认为适当的形式予以宣传鸣谢,并将捐助者名单列入名册存档。

第二十六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可享用图书馆的优质资源和服务,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 对捐赠金额或捐赠物资等额累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捐赠者,图书馆将颁发捐赠纪念卡或纪念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于数量较大、价值较高的捐赠,可依据捐受双方意愿,以以下形式进行捐赠鸣谢

(一) 举行捐赠仪式;

(二) 设立专藏;

(三) 在馆藏目录中显示捐赠信息;

(四) 在受赠文献上钤盖捐赠印记;

(五) 捐赠人与图书馆协商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对文献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图书馆报请学校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字画、艺术品或其他与古文献、特色文献捐赠相关的实物捐赠,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条款办理。以其他形式捐赠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由捐受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北京大学文献保障与信息服务体系下的各分馆,受赠文献、资金及非文献类实物资产时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1年图书馆第39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原《北京大学图书馆接收捐赠办法》同时废止。




[1] 199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2] 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3] 2010年7月22日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新出联〔2010〕13号。

[4] 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2017年9月1日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5号,2020年10月20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